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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名模林若亞申報所得稅時,將2005年的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並全部申請列舉扣除,但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得採列舉扣除,要求補稅5萬多元。 後來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遭國稅局駁回,提出行政訴訟,去年大法官認定不許列舉扣除違憲,財政部必須在第745號解釋令公布的2年內檢討修正,因此「薪資所得費用核實減除方案」也被稱為「林若亞條款」或「名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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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7年2月14日 · 史上最大上班族福利林若亞條款來了一次看懂! 治裝、加油,能不能報所得稅的「列舉扣除」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2017.02.14 瀏覽數:37245. 上星期,一則關於稅法的大法官釋憲案,讓所有領固定薪水的上班族「眼睛一亮」。 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745號解釋(詳細內容請參考: 連結 ),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採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必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之所以會有爭議,是因按照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及獨立性工作者,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支出,扣除成本後再申報所得稅;至於勞工、軍公教等上班族屬於薪資所得族群,則是無法比照辦理的。 以105年為例,法定最高「扣除額」最多就只能減除12萬8,000元。

  3. 2020年7月2日 ·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名模林若亞過去因5萬多元的補稅提出行政訴訟最後聲請釋憲成功促成名模條款」,不過其補稅官司持續到今年5月28日才判決確定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補稅額也成功由5.12萬元降為3.04萬元算是抗稅成功也成為稅法史上關鍵里程碑資誠PwC今發表109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選出對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具開創性及影響力的6則稅法判決其中凱渥名模林若亞抗稅15年最後抗稅成功也被選為最佳判決。 林若亞2005年申報綜所稅時,認為自己從凱渥經紀公司領取99.52萬元酬勞,減除必要費用75萬元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為24.52萬元,主張這部分才需要繳稅;但卻被國稅局認定99.52萬元為薪資所得,應全數計稅,並裁定補稅5萬1264元。

  4. 2020年2月18日 · 另一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報稅時同樣不滿國稅局認定其所得為薪資所得」,對此聲請釋憲然而此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才促成了財政部研議薪資可以特定費用減除也就是所謂的林若亞條款」。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行政院會於 2018年年底前通過俗稱名模條款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財政部規劃未來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二擇一採定額減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

  5. 2019年7月1日 · 政治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通過攸關上班族減稅權益名模條款之稱的修法條文針對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明年五月報稅季可適用財政部估計有7萬人受惠據悉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其收入為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6. 2019年7月1日 · 林若亞條款三讀過關 買工作服裝進修職業工具支出都可報稅! 名模條款。 PRADA聖誕慈善派對-林若亞(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7. 2020年7月3日 · 名模條款今年正式上路釋憲案苦主林若亞的訴訟也於近日落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國稅局溢徵稅額結束這張纏訟近15年的稅單學者分析此案法官將簽約模特兒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較高此判決將大幅影響未來國稅局對模特兒運動員等專業人員的課稅所得認定。 資誠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昨(2)日舉辦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發表會,林若亞案的最終判決也入選。 林若亞申報2005年度綜所稅時,雖主張工作所須的必要費用,但當年國稅局認定其收入為「薪資所得」,因此不能列舉扣除,引發後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5號,認定稅法違憲,催生名模條款立法,打開薪資所得核實減除的大門,從今年報稅開始,可列舉薪資工作必要支出單據節稅。

  8. 2020年7月2日 · 中央社 吳佳蓉. 名模林若亞抗稅促成名模條款增訂但個人補稅官司持續纏訟直到今年5月28日才由法院判決確定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補稅額也由新台幣5萬1264元降為3萬496元歷經15年終於抗稅成功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109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評選出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的6則稅法判決其中在名模林若亞抗稅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也名列其中。 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前的契約內容與實際合作、勞動情形經常不一致,進而影響國稅局對所得性質的判斷,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稅負會存有落差,尤其在「名模條款」(薪資所得核實減除方案)去年上路前,模特兒的成本費用支出能不能於報稅時扣除,與國稅局經常見解不一,導致衍伸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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