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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銷售相關規定.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 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分析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 申請人資格
    • 申請人報名資料
    • 遴選作業
    • 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無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由組成之遴選委員會監督遴選執行,並以公開之方式辦理。第一梯次遴選全國共分三十一區,正取1,200位,備取600位,合計1,800位運動彩券經銷商。各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核定之正取經銷商人數時,經銷商遴選方式以統一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位於六公尺以上巷道的一樓店面,面寬至少二公尺以上,且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須為八坪(若為直轄市則為六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但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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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由營業時間:除規定營業時間外,每日上午6:45至10:00、晚間20:00至隔日凌晨1:45,以及每周六、日凌晨1:45至上午6:45。. 在自由營業時間內,經銷商得依營業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消費者透過經銷商投注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將投注內容劃記於投注單並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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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已取得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 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對其是否符合第四點所定資格、是否具備營運能力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 ...

  6. 第一條 本標準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1)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體育團體。 (2)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A級及B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第三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認定為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體育運動專業知識: (1)教育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體育大專校院或大專校院所設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2)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