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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場所是指那些地方?.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民眾有那些好處?. 一、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包含餐廳、美食街、飲食店、飲料 ...

  2. 已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需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一、一般而言,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 ...

  3. 2. 繼承人漏列應如何處理,有幾個方向可思考,分述如下:. (1) 維持原登記:因登記有絶對效力 ( 土地法 43 條參照) ,故登記有效,被漏列之繼承人應透過法院判決,塗銷原登記,再重新申請繼承。. (2) 登記機關主動辦理塗銷:部分繼承人故意漏列應屬偽造行為 ...

  4. 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範圍?. 什麼是不予承保的範圍?.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 ...

  5. 一、90年7月11日(含)至99年2月2日(含)間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其適用對象。 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單一公司)上限如下: 1、 民國91年12月31日(含)以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民國9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民國92年10月1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6. 醫療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為何?. 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依據金管會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2條及96年11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 ...

  7. 為什麼財政部91年底同意強制分紅保單可以將利差損與死差益互抵?. 1.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係由保險業依各商品設定之給付內容及預定利率、危險發生率(如死亡率)及費用等假設計算,因預定利率等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或有差異,致有保險公司以承保後之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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