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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1月19日 · 答:可以。 勞動契約之內容本來就應由勞資雙方議定,非由雇主單方規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作地點的調整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 解釋上勞工確實有權向雇主表達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的意願,然而在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雇主亦有權不同意勞工調整職務地點或職務內容的請求。 您所指「不認同要派公司管理措施」,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你和派遣公司間的工作約定時,可請派遣公司出面協調,如無法解決,當然可要求派遣公司另派其他公司的職缺。 如仍不能解決,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若要派公司以您不接受調職而表示無工作可指派,將勞工回派遣公司,由於派遣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關係原則,無論勞工有無去任一要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仍需繼續付工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2015年8月5日 · 在人力銀行網站投遞履歷,被通知到想應徵公司面試,錄取後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是一種意圖規避雇主責任之「假派遣」的脫法行為,如前所述應屬無效,但法院判決見解並不統一。 (一)關於此類「假派遣」的情形,可以參考本工作室之專文:【派遣勞動】勞動派遣的「假」動作-立法者和有權解釋者不能漠視的現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6332233) (二)事實上,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的此種行為,是用派遣公司「第一次面試」和向要派公司「推薦人才」等形式來進行其僱用關係的偽裝。 其目的就是要隱藏其背後真正的直接僱用,以逃避勞基法等勞動法令的規範,是一種「脫法行為」,當然無效,應該回復其真面目,即要派公司和派遣勞工間直接僱用的關係。

  3. 2012年6月30日 · 過 去勞委會曾解釋派遣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簽定期契約,但該會在前天發布的新規定中明確解釋,派遣業從事有延續性、經常性的人力供應工作,因此勞資雙方不 可簽定期契約,如被勞檢查獲簽定期契約,不僅契約無效,還可罰兩萬到三十萬元,派遣公司如

  4. 2015年4月16日 · 目前醫療保健業為適用二週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若要實施此變形工時,請注意要確認「工會是否有同意」 (勞基法第 30-1 條第 1 項參照),若確有同意,則每日正常工時時數可能以依工會同意的範圍增加,但仍應受以下限制: (1) 二週變形工時下,每兩週正常

  5.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6.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

  7. 2013年12月17日 ·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 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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