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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 1. 國民年金針對身心障礙者有發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兩種給付,請問這兩種給付的請領資格有什麼差別?. 2.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要符合「請領給付的前3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日」的規定,請問「前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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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調查表 (2份)。 2.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正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現場驗畢後發還(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倘應計人口死亡者,申請人請自行檢附除戶謄本正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5.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優惠存款證明、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 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 。 7.申請人印章(現場驗畢後發還)。 8.切結書。 備註. 1.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複審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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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提供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身心障礙年金: 被保險人在國保加保期間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被保險人加國保前已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一) 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或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 (二)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答: 1.身心障礙手冊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無須再至醫院進行評估。 2.參考下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表二: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問五: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5,437元(自113年1月1日起)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人,在加保國保的時候受傷或生病,經鑑定拿到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證明,而且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就能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如果是在加國保前就拿到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證明,而且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也可以在加國保的時候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需要評估工作能力嗎? 身心障礙證明的障礙類別、等級如果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類別、等級,就不需要再評估工作能力。 如果不屬於的話(例如:身心障礙證明的障礙類別為第6類編碼為「b610」 (腎臟功能)或第2類編碼為「b230」 (聽覺功能)),就要到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可以領多少錢? 國保身心障礙年金是以參加國保年資多久為基礎來計算,加保愈久就領得愈多。 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5,437元,每個月就會發給最低保障5,437元。
1. 提出申請. 請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臨櫃辦理,或可洽詢是否受理郵寄方式辦理;線上申辦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未滿14歲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3個月內1吋照片3張.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及印章或簽名. 2.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親自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 一般流程(指定鑑定醫師):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經衛生局審查 → 社會局 (處)完成需求評估. 2. 併同辦理流程(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經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