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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法草案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基礎設施之一環,全國適宜生產糧食農地面積約六十八萬公頃,現有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占全國總用水量約六成行政院組織再造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會亦規劃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全國農業灌溉事務將由農業部所屬行政機關興辦管理然現今農田水利事業事務之管轄權作用法以水利法及水污染防治法體系為主,分屬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農政部門尚缺權責相符之相關作用法依據,未來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將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擬由水利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分離農業洩水部分之管轄權並與水利主管機關與環保主管機關確立跨部會分工合作機制,據以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困境。

  2.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田水利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攸關全國農田水利服務效能提升賦予灌溉管理與灌溉水質保護取締等公權力以維護灌溉秩序健全農田水利及確保灌溉水質安全另為保障農田水利會現有職員工作權本法並規範改制後人員權益保障事項及現有資產處理以確保全國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發展。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 (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本法用詞定義。 (草案第3條) 三、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訂定該區域內之灌溉制度。 (草案第4條) 四、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及訂定其劃設基準、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3. 第 一.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4. 2020年4月9日 · 農田水利法草案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基礎設施之一環,現有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占全國總用水量約六成。 行政院組織再造後,農田水利事業由農業主管機關掌理,另農田水利會亦規劃改制為公務機關,關於農田水利事業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及灌溉水質維護、管理等事務,宜有作用法為依據,以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俾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之困境。 另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事宜及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規範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有制定專法之必要,爰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 (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本法用詞定義。

  5. 2020年7月2日 · 記者簡榮豐攝2020/07/02 18:2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今處理農田水利法草案」,雖然國民黨團不斷表示異議但全案仍逐條表決通過根據三讀條文農田水利會於今年10月1日改制後其資產及負債將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基金的各項收入免徵營業稅資產在區段徵收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不受公有土地無償撥充或抵充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於2018年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農田水利會於今年10月起改制為公務機關,由政府指派新任會長,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於今年5月間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惟其中最關鍵的資產轉移及作業基金等條文均保留,昨由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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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年4月9日 ·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法草案係除依立法院107 年1月. 17 日通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將農田水. 利會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於草案中規範。 資產處理方面,草案第五章明定成立作業基金,水利會的資產將納入基金,並排除國產法限制,其財產處分將回歸各分基金,另基金收益及盈餘將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政府亦將繼續編列經費挹注農田水利基礎建設,辦理渠道改善及清淤,確保農田水利永續。 水利會職員工作權益保障方面,草案第四章規定成立灌溉管理組織,以接納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並比照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確保現有職員的工作權。 另該草案亦規範灌溉設施之管理與用水秩序之維護、灌溉水質之保護及污染取締等公權力賦與,及在政府體制下灌溉服務擴及全國適作農地等事務亦納入草案條文。

  8.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