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計算機發票格式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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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便於營業人進項憑證整理、裝訂及登錄建檔作業之需求,特劃一訂定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如次: (一)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 (二)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第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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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之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規定如次: (一)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 76公厘,長度139公厘。 (二)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 (一)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 (如附件)。 至專營銷售勞務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3項欄位,得斟視情形自行調整。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74650號函、財政部107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1號令修正)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函)
為便於營業人進項憑證整理、裝訂及登錄建檔作業之需求,特劃一訂定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如次: (一)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 (二)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第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 至專營銷售勞務之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3欄位,得酌視情形,自行調整。 (二)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為80欄位 (Column),長度以不超過72列 (row,12英吋)為限,由營業人酌視需要,自行印製使用。
新增之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規定如次:(一)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76 公厘,長度139 公厘。 (二)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一)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 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 至專營銷售勞務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 3項欄位,得斟視情形自行調整。 〔依財政部 110.10.26. 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發布廢止〕.
Ⅲ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 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二聯式 統一發票 三聯式 統一發票 收銀機 統一發票 特種 統一發票. 電子 發票. 電子計算機 統一發票. 7 /53 . 大平台可查詢及下載已上傳成功的電子發票. 8 /53 .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傳輸、接收與交付. 第7條. Ⅳ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 將統一發 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 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 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相關營業人電子發票進、銷項檔格式代號修正如下: 修正說明. 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者,准予彙加申報。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每期」預估使用數量區分一般稅額計算及特種稅額計算,且均為50 號1組。 配號方式可選擇年配或期配。 啟用日期:於104 年1 月1 日啟用,自104年度開立之電子發票才適用此需求規則。 各類電子發票相關系統之修改重點. 電子發票丁種字軌區分一般稅額計算與特種稅額計算。 發票類別新增2類,☆ 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7) ☆ 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8) 。 電子發票配號方式區分年配及期配。 一般稅額計算及特種稅額計算電子發票均為50號一組。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7 條( 第3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7 條( 第4 項)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 二)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七條( 第3 項- 第4 項)第第3項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