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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的發展. 強積金制度的設立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儲蓄,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而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 。.

  2. 使命.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 教導就業人士認識退休儲蓄,讓大眾瞭解強積金為退休生活帶來保障的其中一根支柱. 推動改良公積金計劃,使計劃更具效率、更簡便,更貼近就業人士需要. 職責. 專責規管及監督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的運作。 《強積金條例》訂明積金局的職能如下: 確保《強積金條例》獲得遵守. 將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註冊計劃. 核准合資格人士擔任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 規管核准受託人的事務及活動,盡力確保受託人以審慎方式管理其負責的註冊計劃. 規管銷售及推銷註冊計劃的活動及就註冊計劃提供意見的工作. 就強制性供款的支付及註冊計劃在該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訂立規則或指引. 研究與職業退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有關的法律,並作出改革該等法律的建議.

  3. 2019年11月. 強積金vs公積金. 打工仔返新工必須要作的其中一個重要決定,其實與退休計劃息息相關。 你可能會認為此說法有點誇張,但事實的確如此。 若僱主只提供強積金計劃讓僱員選擇基金組合,這樣的選擇會相對簡單。 但若當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計劃),僱員又應如何決擇呢? 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推出,當時已有一些企業自行提供公積金計劃作為僱員退休福利。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有些僱主仍然提供公積金計劃,讓僱員二擇其一。 兩者雖同樣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投資組合,以及提取權益等多方面都各有千秋。 供款安排. 參加公積金的僱主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供款細則由僱主決定,所以不同公司會作出不同的供款安排。

  4.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主體法例 - 積金局 - MPFA

    主體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

  5. 強積金設立的目的,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 因此,僱主應先瞭解僱員的需要和意願,從而選擇一個能夠為僱員提供最切合其需要的產品及服務並收費合宜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

  6.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強積金帳戶作出僱員有關入息的5%的供款,供款金額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就月薪僱員而言,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 ...

  7. 強積金的設立,協助打工仔為退休作儲蓄和投資。 根據法例,計劃成員須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只有在六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才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當中包括「永久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