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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的定義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424
  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 沿革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個人資料 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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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月21日 · 一、「個人資料」包括哪些?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

    • 個人資料的定義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小結

    「個人資料」的定義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2008年修法時新增的原因

    上述規定所例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為日常生活中經常被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但因為社會態樣複雜,有些資料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某一特定人,對個人隱私仍會造成侵害,立法者在修法時就在個人資料的定義加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規定,以充分保護個人的人格權。

    (二)得以直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謂「得以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指透過該資料本身,就可以直接連結至特定個人,不需要搭配其他資料,例如法院實務認為,「行動電話號碼」對於使用人有專屬性及獨特性,因此行動電話號碼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保障的「得以直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三)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指除了這個資料以外,必須再與其他資料相互「對照、組合、連結」,才可以識別出是屬於特定個人的資料。舉例而言,法院實務認為行動電話號碼所屬的「電信業者別」(如中華電信、遠傳電信等電信業者的名稱),可以與其他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資料,相互「比對、組合、連結及勾稽」後,據以作為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社會活動資料之一,故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的規範方式,除了第2條第1款所例示的資料類型外,要判斷一份資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並無一致性的標準,只能在個案中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到底能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對於不同蒐集者而言,在不同的情境下,就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 因此,建議資訊蒐集者在蒐集資訊前先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範,並諮詢相關專家學者,以避免可能發生的訴訟或糾紛。

  3. 2017年7月4日 · 此部份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布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

    • 法律明文規定。例如醫師依醫師法及醫療法的規定,於執行業務時,有製作病歷的義務,並有增刪病歷的權限。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例如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將申請入營洽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可能涉及犯罪前科這類特種個人資料,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法院依法公開的判決內容。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司法單位寄到家裡的起訴書或判決書,因為上面載有當事人的年籍資料、居住地址等個人資料,就與法院公開的判決內容不同,不可任意轉貼、散布,以免觸法。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了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必須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例如實務見解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民眾的個人健保資料提供予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及衛生福利部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即符合本款的要件。
  4.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相關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移轉至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民眾若欲洽詢個資法問題,請改撥籌備處之個資法諮詢專線02-3356-8015或透過民意信箱 ( [email protected] )洽詢,謝謝! 111-09-26. 『本站「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已於本 (111)年8月18日正式上線,自此個資法最新相關函釋資訊,將直接登載於該區,以供各界參考;原「個資法問與答」內容,將不再進行更新。 資訊科技快速發展下,公、私部門運用個人資料之情形與日俱增,國發會官網的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已新增「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頁面,民眾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及相關解釋將更加快速便捷。

  5.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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