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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臺幣匯率由匯市場供需決定,惟如因季節性因素、不規則因素干擾外匯市場之正常運作時,中央銀行將維持外匯市場之秩序。 中央銀行亦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資本移動管理已依市場機能運作,資金進出相當自由。 對於外匯存底的管理,係以流動性、安全性及收益性為基本原則,並兼顧促進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的經濟效益。
      www.cbc.gov.tw/tw/np-2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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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 回上一頁. 新臺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如因季節性因素不規則因素干擾外匯市場之正常運作時中央銀行將維持外匯市場之秩序中央銀行亦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資本移動管理已依市場機能運作資金進出相當自由。 對於外匯存底的管理,係以流動性、安全性及收益性為基本原則,並兼顧促進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的經濟效益。 1 外匯法規. 2 外匯通函彙編. 3 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 4 兩岸貨幣清算. 5 出進口外匯收支統計. 6 地區性金融統計填表資訊. 7 外幣結算平台. 8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概況. 9 中央銀行新臺幣兌美元換匯交易餘額及外幣拆款餘額. 10 國際準備與外幣流動性.

  3. 第 1 條.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 4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四、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五、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 第 5 條.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管理外匯條例 EN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 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 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 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依前條所列各款辦理外,於必要時並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一併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命令全部或部分外匯收入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

  5. 2022年9月29日 ·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周二 (9/27)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萬一出現大量資金撤離將會採取外匯管制手段國內匯銀人士直言,「外匯管制是很嚴厲的措施」,通常要聽到這個字眼代表市場已有金融危機的危險性過去央行只在1997年亞洲金融有提過外匯管制且台灣外匯存底還有5000億元仍可先用價量手段去阻貶央行不會一下就動大刀」。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日前針對近期台股狀況,詢問楊金龍「萬一短期內外資撤出1000億美元」央行是否有相對應措施? 楊金龍表示,萬一出現大量資金撤離,將會採取外匯管制手段;但他強調,外資撤出至今,央行的因應措施都算是非常好,且外匯存底還有5000多億,所以由此可見外資撤離1000億的話,我國都還有足夠能力因應。

  6. 名稱外匯管制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6年7月2日(86年7月4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

  7. 左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 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註:本條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 更為「行政院金融

  8. 法規沿革. 第 1 條.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 4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四、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五、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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