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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7-10.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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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問與答. ...

  2.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3.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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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2-07.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辦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

  6.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於. 110年3月18日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切. 實配合辦理。 說明: 檢附修正規定1份另修正規定相關問與答將於本行網站更新配合本次修正規定新增之相關報表格式檔案請自本行金融資訊. 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於每月5日上午10時前完成申報,首次申報. 時間為110年4月。 附件下載. 修正規定.pdf. :::

  7. 2021年12月16日 · 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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