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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 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6laws.net/6law/law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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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 3 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 3-1 條. (刪除)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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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ypes of business entities using cash registers 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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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銷售額 ...

    • CH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

  3.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 3 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 發票: 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 票。 第 3-1 條. (刪除)

  4.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發布日期107.01.19發布機關】 財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財政部(75)台財稅字第75214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657865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11、15、16、1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6)台財稅字第861902651號令修正發布第9、1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16260號令修正發布第9、18條條文;第9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5‧.

  5.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6.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能使用政府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能印出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分別或合計列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統一發票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統一發票未正確放妥或操作程序錯誤時能自動停機能將統一發票收執聯逐張自動切斷存根聯整卷留存。 六、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列表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 七、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八、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7.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下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第二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三條.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 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三條之一. (刪除)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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