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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福利說明: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13年度標準為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 (第1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113年度標準為732萬元)。 註:全家人口含申請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綜所稅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經濟安全服務(含生活補助租金補貼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身障及長照輔具補助居家無障礙改善等) 多元照顧支持服務(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小作所日間照顧中心社區居住自立生活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