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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本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 請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或透過本局「 e化服務系統 」之「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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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3. 2013年2月19日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凡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朋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回到原任職單位工作或自原任職單位離職已不符合請領資格自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請領的津貼只可到復職的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至101年11月底止已3年半,總受惠人數達15萬2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128億7,838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6千餘元,對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有實質助益。

    • 前言
    • 相關實務見解
    • 小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非雇主有(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等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否則除受雇者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以外,亦會受到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然而在10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增訂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將復職之內涵直接定義回復「原有工作」,則究竟「原有工作」所及範圍為何?如果職稱不變,但工作內容改變是否為原有工作?如果工作內容不變,但改變工作單...

    1.職務職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不同,即非屬原有工作: 「訴願人雖於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通知復職,惟改調為百貨公司主管,其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皆與原館長職務不同,且須至全省百貨公司瞭解業務狀況,據申訴人表示訴願人稱「如無法接受公司安排,建議離職」等語。故為保障婦女之工作權,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是訴願人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即欲片面調動申訴人工作,未依法使其回復原有工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14864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2.職務職稱、工作內容、及工作待遇不同者,即非屬原有工作: 「本件原告申請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為船務專員,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申請復職時,被告應回復原告之原有工作即系爭船務專員職務,始符合性平法第17條及第...

    從上述實務見解觀察,包含職位職稱、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工作待遇(包含薪資結構計算方式)均為法院與主管機關判斷復職後之工作是否屬「原有工作」之標準,且即使工作內容有部分新增或是變更,或是工作不變但是變更工作單位(包含支援其他單位),均有會被認定非屬原有工作之可能。因此,於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有人力需求之情形,建議人資夥伴仍是依照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僱用定期契約之替代人力,執行該名員工之原有工作。若是選擇將該員工之工作內容直接重行調整分配給其他在職同仁,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務必要讓職務分配回復原狀,除非在員工能夠恢復原職的前提下,其基於個人意願提出轉調他職申請,但縱使如此,也應該讓該員工簽署「恢復原職申請書」與「轉調申請書」,以避免未來事實認定上之爭議。

  4. 公司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預計於5月1日復職於復職當日公司即與員工談妥合意資遣在5月1日當天同時辦理復職及離職手續則公司除須給付預告工資外是否還需於員工離職日之10天前進行資遣通報

  5. 2023年4月18日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原則上應使員工得以回復原職位而有些人遇到無法回復原職薪水不如原職等情況Zoey指出這些狀況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所以許多企業會在職員休完育嬰假之前溝通:「這個職位目前已經沒有本來的工作可以做目前有其他工作性質相近你要不要去挑戰看看? 至於 薪資與原先職務薪水有落差時,企業也需與員工溝通,經員工同意,才能進行調整 。 若員工不同意調職的安排,公司就應該在符合法規的條件下為員工辦理資遣。 常見的問題是,有些企業可能提供完全不適合的職務給復職員工,也有些會藉此將員工逼走,或是刻意挑表現不佳之處而資遣員工。

  6. 2020年10月20日 ·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及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之權益勞動部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透過手機簡訊關懷服務編印宣導摺頁加強權益通知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訊息另亦透過網站臉書及辦理研習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近年已逐步檢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如為撫育雙 ( 多) 胞胎子女或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父母雙方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0-10-20. 點閱次數:

  7. 常見問答. 列印內容 [另開新視窗] 注音. ::: 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年休假如何計算?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三、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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