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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 · 全台近期食物中毒案件連環爆,一連多起民眾通報到餐廳用餐之後,出現腹瀉、嘔吐等症狀,衛福部日前也宣布其中多起案都件檢出諾羅病毒陽性。 食藥署今(24)日進一步公布最新統計,諾羅病毒近9年來都是食物中毒的第一名禍首,光是過去3年就有437件、多達5077人因諾羅病毒上吐下瀉。 根據國內統計,諾羅病毒肆虐的高峰期落在每年的11月至隔年的3月,但全年都有風險,少量病毒即可致病,甚至不慎吸入嘔吐物產生的飛沫就會感染。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食藥署統計資料顯示,自104年至112年,諾羅病毒都高居國人食物中毒病因物質排行榜上的第一名;以過去3年來看,112年因為諾羅病毒引發的食物中毒案件共有187件、影響人數1658人;111年有137件、1098人;110年有113件、2321人。
2024年5月20日 · 導致食物中毒的原因眾多,臨床常見包括:食品本身受到汙染、不當儲存和加工方式以及環境和人為因素等。 而食物中毒依據致病因素,又可分成4大類型,分別為:細菌性、病毒性、天然毒性及化學性,其中又以細菌性最為常見。 魏賓慧表示,避免食物中毒有3大關鍵要素,首先是「溫度」,生食應充分煮熟,食品加熱溫度需超過70℃,才能消滅細菌,像是海鮮食品容易受到腸炎弧菌汙染,而雞蛋、乳品、禽畜肉等高蛋白食品,也可能受到沙門氏桿菌汙染,但這2類細菌不耐熱,只要充分加熱,即可大幅降低食物中毒的危害,所以盡量減少吃生食或是半生不熟食物的機會。 除了高溫殺菌之外,低溫儲存則需低於7℃才能抑制細菌生長,因此新鮮食材購買後如未使用,應盡速低溫儲存。
2022年1月28日 · 一旦食物中毒,常見症狀則包括:嘔吐、腹瀉、寒顫、發燒等,不同致病菌引發的症狀略有不同。 王姵棋提醒,若兩人或兩人以上吃到相同食品而有類似不適症狀產生,即為食物中毒。 中毒事件發生時,應盡速將中毒者送醫外,同時需將檢體密封保存於冰箱並通知衛生單位。 另外,下列5個重點,更是安心享用美食,歡喜度佳節不可或缺。 1. 落實手部衛生:備餐前應確實清潔雙手,若有傷口須確實包紮並配戴手套,避免金黃色葡萄球菌汙染食物,且此菌所分泌的腸毒素相當耐熱,即使煮沸80℃ 30分鐘仍不受破壞。 2. 避免交叉汙染:處理生、熟食使用的器具應分開;食物存放於冰箱時需確實加蓋密封,且需將生、熟食置放於不同隔層,避免交叉污染。 3.
2024年3月27日 · 3人曾食用炒粿條、1人曾食用炒河粉,目前有1例症狀改善,1例在加護病房治療中,而有2例已不幸身亡。 新北衛生局說,一名市民於3月23日傍晚,疑出現不適症狀,前往三重聯醫急診就醫,醫師發現疑似食物中毒,立即通報衛生局。
2019年12月9日 · 腹痛狂吐,不少人從小到大難免有過食物中毒經驗,台北市衛生局今(9)日發布最新統計數字顯示,今年下半年台北市共有28件疑似食品中毒通報案,較去年同期的24件增加4件。 台北市衛生局更提醒,未經加熱的生菜沙拉、生魚片以及飲冰品等,正是食物中毒的高風險食物。 台北市衛生局統計今年7月到11月共有28件疑似食品中毒通報案,其中經衛生局採檢及調查,有1件食餘檢體檢出仙人掌桿菌含量達判定為食品中毒的標準,依規定裁罰供應商6萬元罰鍰。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陳怡婷表示,食品中毒定義為2人或以上攝取相同食品出現相似症狀。 過往經驗顯示,未經加熱的生菜沙拉、生魚片、飲冰品等屬於食品中毒的高風險食物;而常作為主食的米飯等澱粉製品,則需注意仙人掌桿菌汙染風險。
2024年4月16日 · 疾管署表示,由於諾羅病毒目前無特效藥可治療,民眾如出現噁心、嘔吐、腹瀉、腹絞痛、發燒等症狀,建議充分休息並補充水分、電解質及營養,至嘔吐或腹瀉等症狀解除至少48小時後,再恢復上學或工作,且為降低病原傳播的風險,受病患污染的衣物、床單應立即更換,馬桶、門把等器物表面如被污染,應用20cc漂白水加1公升清水擦拭;處理患者嘔吐物及排泄物前應戴上手套與口罩,並用100cc漂白水加1公升清水消毒清理。 疾管署呼籲,民眾如廁後、進食或準備食物前應落實勤洗手;烹製菜餚應選擇新鮮食材,注意食材衛生與保存,避免食用未充分加熱的蛋、肉類,或生食貝類水產品;生熟食應分開處理。 有疑似症狀者(尤其是餐飲業廚工)應在家休息,如需外出者,應配戴口罩,避免傳染給他人。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鈞凱攝.
2024年4月16日 ·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疾管署針對近期發生的王品、藏壽司、溪山里等三大食物中毒案,分別進行檢驗,其中初瓦、嚮辣兩餐廳共有5人驗出諾羅病毒陽性,分別為2名用餐的客人、2名員工以及1名廚工,但其中的相關性需要再作進一步釐清。 藏壽司案部分,曾淑慧說,目前也驗出有3人諾羅病毒陽性,但廚工為陰性;溪山里部分還在檢測中,初步則已經有3人驗出諾羅病毒。 食藥署日前指出,如果經調查確認是經由廚工汙染所導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可依違反食安法 15條第1項第4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若情節嚴重者,則可依法移檢調辦理。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鈞凱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