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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2. 中華民國 疆域 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 清朝領土 ,以 中國大陸 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 認可公投後外蒙古 之分離 獨立 。 經過 第二次國共內戰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 ,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臺灣地區 」、「 臺澎金馬 」或「 自由地區 」 [1] 。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註 1] ,不得變更之。 」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 [2] [3] [4] 。

  3.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 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 之釋憲機關 ...

  4.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5. 中華民國 疆域 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 清朝领土 ,以 中國大陸 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 認可公投後外蒙古 之分離 獨立 。. 經過 第二次国共内战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 ...

  6.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7.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 (46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列舉其範圍。. 1993年,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部分立法委員的申請解釋了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大法官於釋字第328號中表示,對於領土之範圍 ...

  8.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林洋港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抄立法院聲請書臺院議字第一0八四號受文者:司法院主旨:本院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之提案,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前開提案經提本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十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解釋」。

  9.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民國初年立憲.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 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

  10. w2.dbas.gov.taipei › RULE › A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 綱 .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