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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

  3. 保安監督人應為前項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4.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以上幹部為保安監督人。 保安監督人應擬定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5.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6.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7. 2019年5月9日 · 消防署嚴格要求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需選任保安監督人,至消防署認可的專業訓練機構,接受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執行六類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培訓專業完善的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觀念,提昇危機處理、防災及

  8. 什麼是保安監督? 一、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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