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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2. 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 行。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

  4.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84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總說明(110.01.08).pdf.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0.01.08).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6. 2021-0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841號.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相關附件. 修正條文. 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對照表. 瀏覽人次: 9060 更新日期: 2021-11-29.

  7.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總說明(110.01.08).pdf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0.01.08).pdf

  8. 主 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518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另本會 95 年 1 月

  9.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 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

  10. 第 19-1 條.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 員。 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 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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