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9月26日 · 一、問題意識. 就屍體器官捐贈同意之法律要件,本條例第6條第1項雖將「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與「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並列,然基於自主原則,屍體器官捐贈的同意權應以尊重死者(即捐贈者)之意思絕對優先,於死者未表示意思或意思 ...

  2. 2018年9月25日 · 在屍體器官捐贈部分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同條第2至第5項規定則建立以健保卡為核心的捐贈意願意思表示制度

  3.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誠徵律師及實習律師 本所為培育新進律師,充實本所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對公司投資、Big Data、AI、文創、智權管理等有興趣皆歡迎)之人力,招募律師及實習律師各1名,律師薪資面議,實習律師於實習階段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三萬元(含勞健保),工作內容面議。

  4. 2011年11月2日 · 至於前開新聞中所提到網路主購可能須就其所收取的雜費申報所得稅的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即令網路主購依本文前述說明,非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其個人仍需視團購型態及收益性質是否屬於「所得」,而於年度申請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該項所得。

  5. 2003年6月30日 · 第一款 實體規定-以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為例 實體從舊的原則,是指應適用行為時法規或法律事實發生時之法規,亦為行政法院所採 4。但以所謂的行為發生時點做為判斷標準,在稅法中的期間稅即非全無疑問,例如採取年度課徵的所得稅。

  6. 2011年6月8日 ·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 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7. 2019年3月20日 · 2019年1月底時聯合報有則新聞「 老闆不給資遺費 女會計這麼做要到錢 」,據報導內容,該名女子在一家熱處理公司任會計16年,去年因丈夫到同性質的公司任職,公司認為有競爭關係,擔心她洩漏機密,要求吳女交出門禁離職,吳女在離職單原因欄位載明「非自願離職」,但公司要求更改為「另有生涯規劃」,吳女不同意,因為這會影響她請領失業保險給付,後續並以公司未發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打官司訴請給付。 事實上,報導中的這位當事人採取的方式可能還算是公司可以接受的,無論勝敗影響都極為有限,如果這位當事人訴訟時的訴求是「違法解僱」,打的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可能公司就頭痛了。 為什麼?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