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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民法 137 第 3 項)。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2. 2023年10月8日 · 債權人領取債權憑證時消滅時效才重新開始起算. 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樣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中斷事由何時終止而時效重新起算,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但強制執行程序時有冗長拖延相當時日者,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就讓時效中斷事由終止而重新起算時效,於於債權人甚屬不利,故 應認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中斷事由始為終止,時效才重新起算 。

  3. 債權憑證是否一律每「五」年換發一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才不至於讓債權有罹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但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茲剖析如下:. 「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的說法,其根據是來自於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 ...

  4. 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1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2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

  5. 2020年2月17日 · 債權憑證是什麼? 如果強制執行沒有辦法完全滿足債權,依法可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7條),未來可以持續追查對方名下有沒有增加財產,若有,則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但 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 ,而且 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 ,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本文將詳細向讀者說明債權憑證時效問題。 二. 民法上每個權利都有時效: 如果沒特別規定, 一般時效規定是 15 年 (民法第125條),例如 請求借款返還 的時效,就是適用15年的一般規定。 至於特別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臚列較常見者如下: 1.

  6. 2021年12月29日 ·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1、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並非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而是當債權人 ...

  7. 2024年5月16日 · 債權憑證的優點之一,是使得債權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只要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人記得需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免債務人待債權憑證過期後抗告,甚至拒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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