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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 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 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 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 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2024年1月4日 ·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pdf. 修正內容. [修正]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薪俸部分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3. 其基準如下: 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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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子女教育補助費.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pdf. 瀏覽數: 1597. 請填寫網站簡述.

  6.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及修正規定對照表 (府人三0970134738號函附件) 發布日期 2008/07/02. |. 發佈單位: 人事處考訓科. |. 更新日期 2008/07/02. |. 瀏覽人數: 56人. 修正規定自97學年第2學期實施 (98年起申請之補助案)。 原繳驗證件「學生證」改以「收費單據」辦理。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亦未有補差額之規定,請預為告知同時具前述各項補助申領身份者,自行斟酌各項補助額度,擇一申領。 未獲各項補助或減免,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7.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 學期起實施,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102.10.29. 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2 年10 月29日.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 學期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8.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 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一)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 學生。 (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 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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