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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 ...

  2. 職原因消滅後始得補辦年終考績(核、成)者,年終工作獎金應暫予停發, 並於停職原因消滅補辦年終考績(核、成)後,配合考績(核、成)等次再行 辦理。

  3. 春節將屆,適值政府鼓勵擴大消費,刺激有效需求之際,更應該鼓勵公務人員消費,因此經過多方考量,行政院決定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仍然維持過去慣例發給1.5個月。

  4. 前項人員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放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至次年十二月底止;不符條件者,自次年一月起即停止發放;未依期限檢送資料者,應暫停發放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俟於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請求權時效內補送資料後,始予補發。

  5.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6.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7.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3: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勞務採購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4 :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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