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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3.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原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3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 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但依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5.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之補充規範. 111/12/02. 4.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得申請留職停薪. 111/10/18. 5. 現職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 ...

  6. 2022年9月16日 ·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 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 請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回職復薪;如未申請回職復薪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 日內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 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7. ﹝1﹞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 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但依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111年9月1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2﹞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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