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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規定. 公 教 人 員 喪 生 補 助 . 附表八. 修正說明: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規定;限制欄一、()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 現行規定.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 附表八.

  2. 一、 104 年6 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法第36 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 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 ...

  3. 附表八. 說明: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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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498.18KB).pdf.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11年6月. (137.82KB).pdf. 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申請表暨領據. (25.78KB).odt. (42KB).doc. 公務人員遺族殮葬補助費請領順序系統表. (21.66KB).odt.

  6. 公 教 人 員 喪 生 補 助 . 附表八 98年7月16日修正生效. 項目. 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制. 說明:.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

  7.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說明: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8. 公務人員遺族殮葬補助費請領順序系統表 (36KB).doc 公務人員遺族請領殮葬補助費代表同意書 (30KB).doc 公務人員遺族請領殮葬補助費切結書 (46KB).doc 生活津貼申請表 (45KB).doc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498.18KB).pdf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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