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Article Content

      For purposes of encouraging renewable energy use, ...

    • 所有條文

      十四、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 ...

  2. 2023年5月29日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 (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 經濟部說明,除上述修正重點外,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之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 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3. 2019年4月16日 · 立法院 12 日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程序目標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裝置量 2,700 萬瓩27GW),與此同時為加速地方再生能源發展考量到容量低於 2,000KW 的綠能對中央電網影響較小設備需求也較低縣市主管機關將能辦理低於 2,000KW 認定業務,2,000KW 以上則是由經濟部負責。 其中再生能源修正法案也加強公民參與跟提高獎勵措施,增加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提高綠電跟儲能研發補助等,並鼓勵民眾參與公開的公民電廠,以及原住民設置綠電跟儲能,將對公民電廠、偏鄉等地大有裨益。 配合電業法修正、因應再生能源自由交易趨勢,現也設有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解決方案,過去業者只能躉購與售電二擇一,現在已增訂直供、轉供及躉購制度並行機制。

  4. 2019年4月12日 ·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討論歷經近3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終於三讀也為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畫下重要里程碑本次修法除將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明確入法外也納入多項創新鼓勵綠能作法包括用電大戶需強制安裝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2MW以上小型綠能適用簡化程序綠電直供躉購可轉換納入公民電廠示範獎勵增加綠能大縣收益等。 這些措施將創造再生能源穩定發展基礎,為台灣綠電使用市場化鋪路。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歷近3年討論,本次修法變動幅度之大,也是10年來少見的大修。 本次修法將2025年再生能源佔20%之目標明確入法,第6條規定再生能源推廣總目標2025年將達27GW(2700萬瓩)以上,短期2年檢討一次;而短期主管機關可訂定2年檢討目標。

    • 長期目標27gw,短期兩年檢討一次
    • 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開放業者自由轉換
    • 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
    • 簡化措施,加強地方政府角色
    • 獎勵技術與資源盤點 儲能、熱利用入列
    • 附註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短期則訂每兩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解釋,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10億度。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不過,由綠電發電業者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的綠電交易通常以「再生能源憑證」證明綠電來源與數量。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綁在躉購合約,造成市場量能不足。這次修法開放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太陽能業者、天泰能源集團董事長陳坤宏認為,此條例保障走向綠電自由交易市場的業者,將有助於更多再生能源離開躉購體系,除了促進市場交易量,也減少政府躉購的經費。同時擁有陸域、離岸風電的達德能源(WPD...

    這次修法要求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第12條)。 至於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都未明訂在法規中,而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再生能源業者對此項規定表示肯定,但擔心萬一政黨輪替、用電大戶的標準因而變動,希望明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穩定。 除用電大戶外,法案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

    修正案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 陳坤宏說明,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卻只蓋到499瓩。此法通過後,如果能利用既有饋線,將有助於業者將廠房屋頂太陽能「蓋好、蓋滿」。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業者得自行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第8條),主要是為了解決饋線不足的問題。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進展迅速,這次修法增加讓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第7條)、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第7、11條);非發電類再生能源利用,例如太陽能熱水器等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

    現行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23年5月29日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三讀修正 明定建物須設太陽能光電等規範. 發布時間: 2023-05-29 17:32 更新時間:2023-05-29 17:32. 徐珮華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建物應設置一定比例的太陽能光電板另針對過去僅能依溫泉法審查的地熱能亦增訂地熱專章規範其探勘及開發程序。 為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去(2022)年12月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太陽光電:建物應設置一定容量.

  7. 2023年5月29日 ·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登記發言說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沒有鬆懈改革沒有停下來未來還有很多子法和配套要推動淨零目標更向前。 洪申翰表示,為呼應全球淨零趨勢,總統蔡英文在2021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台灣的目標。 他說,那時大家心裡就知道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必須做得更快、更深、更廣,也必須走得更穩健、更有願景。 洪申翰指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很重要的必須要從法規著手,這次修法有很多關鍵做法,包括兼顧環境與多元海洋利用,也讓台灣的地熱潛力可以充分發揮,同時兼顧能源自主和平衡南北發電等,是很多推動台灣能源轉型者共同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