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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2.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經能字第10804605380號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3.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 各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參數.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1.04).pdf.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1.04).pdf.

  5.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1.04).pdf.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1.04).pdf.

  6.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7-1 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而未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檢附建物使用說明文件者該說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代之:. 建物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 ...

  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 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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