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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算薪資嗎?
年終獎金要繳稅嗎?
勞工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工作年終獎金不固定怎麼辦?
2024年2月5日 · 依照《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延伸閱讀: 因工作染疫,不能上班怎麼辦? 北市勞動局:未按職災處理,最高開罰 100 萬元.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此項規定只說明「年度有賺錢的企業,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但並未定義此獎金完全等同於常見的「年終獎金」,發放的金額也屬浮動報酬,獎勵性質較濃,而非硬性規定。 勞動部 103.6.3 勞動條 2 字第 1030013929 號函釋指出,勞基法第 29 條並未明文規定獎金或紅利如何發給、給與標準及發放基準日等事項,但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2023年1月9日 · 年終獎金計算公式與發放標準 年終計算時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024年1月10日 · 年終獎金依比例計算的方式有以下2種: 年終獎金計算1:按天數. (完整年終金額/整年天數)X 實際工作天數=應領年終獎金金額. 例:小美6月10日到職,月薪4萬,年度工作天數為6月的21天加上7~12月的180天,總工作天數為201天。 假使年終獎金為1個月月薪,計算方式如下: (40,000元/365天)X201天=22,027元. 【備註】遇到大小月時,如4月是30天、5月是31天,該怎麼計算天數? 《yahoo!新聞》 報導 ,勞工委員會以一個月30天計算,只有未滿月的當月,才會以天計算。
A: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如果是 5/10 到職、月薪 3 萬範例進行計算:30,000 元/365 天= 82.19 元,82.19 元 x 工作天數(22+210)=19,068 元。大小月的部分,據勞工委員會計算方式,一個月以 30 天計算,未滿月的當月以天計算。 按月數計算:到職月數 x 月薪
- Yolanda Chang
2023年12月6日 ·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違反《勞基法》嗎? 《 勞基法 》第 29 條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意思就是,只要滿足 公司有盈餘 、 勞工全年工作 、 沒有過失 等前提,公司就該「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給勞工,而這樣的獎金通常會以年終的方式發放。 不過,「過失」的定義模糊,因此勞動契約應明確定義過失,避免勞資糾紛。 除此之外,《勞基法》未規定獎金的計算方式或金額,因此雇主可以根據公司的營運狀況調整。 年終獎金要扣稅嗎? 根據《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年終獎金 屬於個人綜合所得,需要繳稅 。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