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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5月26日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2.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

  3. 2008年4月25日 ·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修正前之規定,勞工於年滿60歲後,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之意。

  4.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

  5. 2024年7月15日 ·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 ...

  6.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8.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9.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會 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65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新台幣30萬 ...

  10. 2020年5月13日 ·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勞工領取退休金後若繼續工作提繳,得距前次請領退休金滿1年後請領續提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前請領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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