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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惠退休的內容依據勞委會公佈之事業單位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一)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 (二)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 (三)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 (四)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2.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300萬元,經檢視107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為1000萬元,106年底預估不足數為700萬元,甲公司於107年度一次或分次提撥其差額700萬元至勞動部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

  4.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甲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87年設立「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列報退休金費用。

  5.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年工作達二百十三日,有上訴人保管之出勤卡、薪資紀錄 可查,請命上訴人提出云云。勞基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 …… 傷病及其他必 要事項。第二項規定,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五年。

  7. 前項之退休準備金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查核。 第 35 條: 一、乙方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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