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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申請優惠退休,雇主可否拒絕?. 甲公司在工作規則上明定:「員工年齡及工作年資合計55者,得向公司申請優惠退休,經公司主管同意後,按其年資給予(2×年資+5)×平均工資之退休金」,乙為甲公司員工,乙年齡43歲且在甲公司年資已達12年,甲依該 ...

  2. 前項之退休準備金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查核。 第 35 條: 一、乙方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3.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案情摘要: 原告以其自民國七十五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因未及時調整提撥率,致超額提撥,向被告申請退回其以前年度超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5. 勞工退休準備金於事業單位歇業時,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始屬於該事業單位 雇主縱未分配紅利,或就分配紅利部分,另規定領取之條件,尚難認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

  6.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

  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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