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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所稱事業。 第 3 條. 本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 4 條. 本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 5 條.

    • Fair Trade Act

      The term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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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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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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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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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天前 · 特別考量. 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司法部DOJ負責執行聯邦反壟斷法在某些情況下這兩個機構也可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合作確保某些併購符合公共利益。 FTC主要關注消費者支出高的經濟部門,包括醫療保健、藥品、食品、能源、技術以及與數字通信相關的任何事物。 可能觸發FTC調查的因素包括併購通知申報、某些消費者或企業通信、國會詢問或消費者或經濟主題的文章。 如果FTC認為法律被違反,該機構將嘗試停止可疑行為或找到解決反競爭部分的辦法,例如,兩個競爭對手之間擬議的合併。 如果沒有達成解決方案,FTC可能會發布行政投訴和/或在聯邦法院尋求禁令救濟。 FTC可能還會將反壟斷刑事違規行為的證據轉交給DOJ。

  3. 本刊特約研究員. 壹、前言. 《 反壟斷法》 素有「 經濟憲法」 之稱, 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法律。 而中共反壟斷法》 從1994 年開始起草, 直到2007 年8月30 日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計8 章( 總則; 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集中;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 限制競爭;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 附則)57 條, 自今(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前後歷經14 年。

  4. 反壟斷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共同選擇本書以2022年6月修正的反壟斷法為基礎從條文對照適用要點典型案例實用小貼士等模組對法條進行對照與解讀

  5. 一、完整的法律規範.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針對經營者集中僅有四個條文規定反壟斷法針對此部分作出更為完整的專章規定包含有關經營者集中的定義豁免事由申報書件審查程序及主管機關審查的考量因素等都有更為詳盡的規範此外針對有關企業併購涉及國家安全疑慮者反壟斷法第31條特別規定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涉及國家安全者還需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屬新增的審查範疇。 因此,未來對於被併購企業的業務種類,除須注意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範外,還需要注意是否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形。 如果有類此疑慮時,對企業併購程序進行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明確的行政調查權及法律責任.

  6. 2022年6月24日 · En. 英文/中文. n.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斷協議. 第三章 泛用市場支持配位. 第四章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滔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對淶寡婦謀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壟斷,保護行為行為,鼓勵,鼓勵創新,鼓勵創新,提高經濟,維護,維護,維護消費者效率效率,維護社會社會社會公公公公.

  7.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探檢討新聞媒體多元與反壟斷的法制規範,將先整理現有各種法規大法官通傳會管制作為行政法院判決與學說下的媒體多元圖像,繼而提出本文對媒體多元及其壟斷防制規範的看法,包括媒體多元的價值種類及其相互關係,管制應從我國媒體產業特徵出發,應僅管制全國性新聞媒體之間的結合,未來通訊傳播法防制新聞媒體壟斷的立法原則:防止新聞媒體事業的控制過度集中在少數人,但是不需另外限制具有支配意見力量的全國性新聞媒體解構具有支配意見力量的全國性新聞媒體或設定全國性新聞媒體之間結合的絕對上限,引進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的結合型態,憑藉自律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與內部多元,應規定通傳會應與公平會分工合作,建立整合型全國性新聞媒體間的結合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