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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函釋內容: 表決權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計算. 按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所謂「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係指董事設質股份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部分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經濟部100年12月14日經商字第10002154230號函) 公司法第197條之1適用疑義. 一、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1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令公布,自100年11月11日起施行。

  2.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函釋內容: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時程.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章程訂明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應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3. 為健全資本市場與強化公司治理,有必要對董監事持股質押比重過高者加強控管,藉此杜絕企業炒作股票,防止董監事信用過度膨脹,避免多重授信;倘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議程列有董監事改選案,董監事於最後過戶日之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二分之一,而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股東會當天辭職,復參與行使表決權,甚或當選董監事者,在司法實務上,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規避法律之脫法行為而有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之適用,致該次股東會作成之決議,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而被撤銷。 (經濟部101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102418160號函)

  4. serv.gcis.nat.gov.tw › StatisticQry › cmpy公司統計資料查詢

    公司統計資料查詢. 首頁 > 商工查詢服務 >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 公司統計資料查詢. 功能目錄. 公司統計項目. 縣市別存活公司行業別家數統計. 縣市別存活公司實收資本額區間家數統計. 縣市別存活停業公司家數統計. 縣市別與近十年度公司設立登記案件統計.

  5. 股票發行公告.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1條之1,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 )主旨: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經濟部90商字第09002254560號)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8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經濟部91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之公司,擬發行股票應於章程明訂.

  6. 第140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函釋內容: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與資本淨值無涉.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40條已修正為:「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項)。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第2項)。 」) 公司法第140條所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係對公司發行股票時有關發行價格之限制規定,與公司資本淨值若干係屬兩事。 (經濟部65年2月19日商登發712號)

  7. 函釋內容:. 增資股款來源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非法所不許. 查公司辦理增資其股款係以盈餘撥充或以現金繳足均無不可,倘以現金繳足其股東資金來源即使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難謂為非法,至於中外投資比例均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身份為認定標準。.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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