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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會計法施行細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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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第1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裁判內容.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函釋內容. (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3.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 6 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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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審計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第 3 條.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6.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會計憑證 § 14. 第 三 會計帳簿 § 20.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 27.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33.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41.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 58.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 65. 第 九 章 罰則 § 71. 第 十 章 附則 § 82.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7.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06.03 修正).pdf. 法規內容.

  8. 商業會計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第 34 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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