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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21日 · 雇主如欲聘用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外籍學生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然聘僱前必須確實查驗外國人相關證件確認居留證工作許可函期限等,《104職場力為您整理證件查驗注意事項避免一時疏忽違法受罰

  2. 一、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5.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二、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3. 2011年8月17日 ·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又考量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且居留事由尚未變更前仍有在臺工作之需要故該會已於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原依親居留許可未失效前仍得繼續在臺工作另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獲准與其在臺之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並獲准居留亦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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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外籍配偶在台生活權益. 王如玄104.8. 外配在台生活權益可以分以下九個面向加以關懷: 一、關於入境、居留. 二、關於身份證之取得. 三、關於工作權. 四、關於社會保險. 五、關於家庭暴力特殊處遇. 六、離婚. 七、子女監護權取得. 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九、繼承. 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入境、居留. ()離婚喪偶及其他情事對居留之影響.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原則上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 例外不廢止之情形為: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6. 如已取得身分證之新住民可否在臺工作? 列印. 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者即為我國國民可在臺工作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 外籍配偶工作權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三、新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益與我國國民均相同。 延伸閱讀.

  7.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公佈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1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2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8. 外籍配偶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1.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但雇主要聘僱外籍配偶前一定要親自查驗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正本」(要確定確實為該外籍配偶所有證件上的照片為應徵者本人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戶籍謄本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一旦雇主僱用逃逸外勞身分不明或他人申請之外國人除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也會遭受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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