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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 · 雇主如欲聘用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然聘僱前必須確實查驗外國人相關證件,確認居留證、工作許可函、期限等,《104職場力》為您整理證件查驗注意事項,避免一時疏忽違法受罰。
一、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5.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二、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2011年8月17日 ·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又考量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且居留事由尚未變更前,仍有在臺工作之需要,故該會已於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原依親居留許可未失效前仍得繼續在臺工作;另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獲准與其在臺之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並獲准居留,亦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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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台生活權益. 王如玄104.8. 外配在台生活權益可以分以下九個面向加以關懷: 一、關於入境、居留. 二、關於身份證之取得. 三、關於工作權. 四、關於社會保險. 五、關於家庭暴力特殊處遇. 六、離婚. 七、子女監護權取得. 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九、繼承. 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入境、居留. (一)離婚、喪偶及其他情事對居留之影響.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原則上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 例外不廢止之情形為: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如已取得身分證之新住民可否在臺工作? 列印. 一、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者,即為我國國民,可在臺工作。 二、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三、新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益與我國國民均相同。 延伸閱讀.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公佈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1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2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外籍配偶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 1.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但雇主要聘僱外籍配偶前,一定要親自查驗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正本」(要確定確實為該外籍配偶所有、證件上的照片為應徵者本人、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戶籍謄本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一旦雇主僱用逃逸外勞、身分不明或他人申請之外國人,除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也會遭受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