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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依作業辦法所申報之資訊,如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者,另依該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2.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3條之6,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50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六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訊: ( 一)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 指標7。 訊重. 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 事。 (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三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 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爰修正第二項第十六款,使上櫃公司公告及申報程序均應依主管機關所定�. 六、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次調整,爰修正第二項第十八款援引之條次。 七、 配合金管會「公司報之。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第一款至第十五款略) 關「�. 案之 .

  4. 2019年7月8日 ·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 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

  5. 外國發行人應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許可範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二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並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

  6. 路資訊系統方式向本中心申報資訊者,及上櫃公司網站應揭露之資 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第一上櫃公司除另有規定外,依上櫃 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7.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中 心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 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 之規定: (第一款至第三十三款 略) 三十四、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 及人員資訊: 應於依主管機 關「公開發行 公司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規定設 置前開人員及 異動後二日內 申報。

  8. 為加速本國資本市場雙語化及提升國際能見度,考量上櫃公司人力與成本,依上櫃公司資本額或外資持股比例條件,分三階段實施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

  9. 上櫃公司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於SII系統申報企業 ESG資訊揭露相關資訊。 申報資訊為申報年度之前一年度全年度 或截至年底資訊,例如於111年應申報截至110年12月31日之資訊,或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全年度資訊。

  10.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3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二,自96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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