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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櫃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 之子公司,或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 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由上櫃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2.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櫃公司股票依本中心 ...

  3.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市公司股票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回復原狀者。 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本國發行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 外國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為確保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 事項時,應即時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特制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5.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等4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6.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7. (一) 上市公司應遵循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 條規定,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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