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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4日 · 今(4)日澎湖、臺東、花蓮、雲林、嘉義(局部地區)、台南、高雄及屏東 4 日 18 點起停班停課。 截至目前,明(5)日停班停課的是臺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縣、嘉義市、台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澎湖、連江。

  2. 2019年9月30日 · 哪些縣市停班停課? 9 月 29 日晚間 8 點 30 分,中央氣象局已對編號第 18 號輕度颱風米塔(MITAG),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根據中央氣象局, 29 日晚間 22:00 消息,米塔中心位置在北緯 20.8 度,東經 124.5 度,即在台北的東南方約 560 公里海面上。

    • 颱風假「不必」上班
    • 颱風假有上班的必要嗎?
    • 颱風假是「休息日」時,按規定給加班費
    • 颱風假是「工作日」時,「宜」加給工資

    大家都會問:颱風假到底是不是「假」?勞動部和很多專家都說颱風假不是「假」,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等解釋,說得很清楚但看得很模糊。其實勞基法沒有颱風假這名詞,這只是一般的慣用說法而已,我們不必去拘泥颱風假的性質和名稱,颱風假就是政府宣布規定不必上班的日子,員工有權利不出勤上班,所以沒有要不要上班的疑問。

    這裡先不談颱風天工資要如何計算,應該先談颱風假有要上班的必要嗎?因為要有上班的前提才有加班費的問題。 公司常面臨因為要趕貨或有重要工作等原因,老闆主管們認為颱風假時要上班,我們從員工的角度來看,員工多數是期望颱風假下班回家的,如果硬是留住員工上班,他們會擔心小孩接送、風雨變大等問題,甚至希望趁此機會安排逛街看電影,此時即使上班也是心情不定,工作品質效率會降低! 我碰過一些自認為責任心很強的主管,為求績效表現,強烈要求下屬颱風天上班工作,這單位平常的團隊氣氛是可想而知的。身為人資,沒有權力去評價其他主管,但應該從公司整體的風險來看,如果員工因颱風天上班而有不幸發生,是公司要承擔後果的,個別單位若因短短的颱風假而工作有所延誤,相信主管都應有辦法去補救,否則每年放假一百多天,工作要如何規劃安排?真...

    我曾試著去網路上搜尋相關案例或說明,很多文章報導會聚焦在相關法令或判例的「天災定義」,或標題寫到颱風假要給加班費,但仔細詳讀內容,其實是寫「颱風假是休息日時」。如果颱風假是員工休息日,當然要按休息日加班相關規定發給加班費。

    若颱風假是正常工作日,是不是要多給工資(有人會稱作「加班費」),才是人資關心的重點! 颱風假是正常工作日時,不上班不給薪,上班自然要給薪,但要不要另外多給工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發給要點〉中,是說 「宜」加給工資,勞動部也是說希望鼓勵雇主能從優給予,也就是說不多給也合法。 但這時候還是要回歸到實務面,颱風假是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工作,這是法律給員工的權利。我常說人資要用將心比心的角度,無論哪種行業都一樣,若要員工颱風假配合公司而不休假,總要讓員工做得心甘情願吧!對員工而言,要做得心甘情願至少要有金錢上的獲得,即使是百貨公司、餐廳等服務業會因為颱風假而增加業績,回饋一些薪資以外的補貼也是合情合理啊!所以我建議可以這樣做: 1. 公司可以從實際面去提供一些額外的津貼補助,這補助...

  3. 2018年7月10日 · 新北市於晚間 9 點宣布明天停班停課,但鄰近的台北市和基隆市卻需要上班上課,令許多工作者感到無所適從,心中冒出各種疑問:如果是家住新北市、公司在台北市,該上班嗎?

  4. 2018年7月16日 · 颱風停班停課」,英文的名詞說法可以說school and office closure,也可以說 close/cancel/suspend work and classes。 在台灣,政府可以決定是否該停班停課,但是在美國,政府只能決定停課與公家機關的停班,一般企業是否要停班則由各公司決定。

  5. 2019年9月30日 · 台灣北部縣市政府已宣布放颱風假。 「停班停課」的英文怎麼說? 「停班停課」的英文有以下幾種說法: The government has announced school and office closures starting at 4 p.m. Tuesday. 政府宣布從禮拜二下午四點開始停班停課。 The government closed

  6. 2019年6月21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不配合雇主加班,就可以扣全勤獎金? 實務上會遇到的特殊情況,是老闆要求員工應配合公司加班時,員工因為自身的緣故拒絕加班而被雇主扣發全勤獎金,這樣的情況是否合理呢? 這類的爭議其實早在民國 70 幾年時,主管機關就已經作出過相關解釋了,可以參考以下兩則函釋: 內政部 76 年 1 月 15 日(76)台內勞字第 463894 號函 :「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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