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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錯誤資訊「十二月一日起 8大場所強制戴口罩」在網路流傳,以2020年COVID-19疫情期間防疫措施為今年規定,與現行措施不符,請民眾勿信誤轉傳
1. 隔離措施:與同住確診親友最後1 次接觸日次日起算3 天進行隔 離,隔離期間留在家中,禁止外出,於隔離期滿後繼續4 天自主 防疫。 2. 居家隔離環境條件:採居家「1 人1 室」隔離為原則。倘能遵守居 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
2023年3月9日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建議有症狀時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外出,無症狀或症狀緩解 (退燒至少1天)後可安心外出;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同時提醒,為降低感染後引發併發症之風險,65歲以上長者、孕產婦、具慢性病或免疫不全/免疫低下病史者等具「COVID-19重症高風險因子」之民眾於快篩陽性後,請儘速就醫,以利醫師及早診治並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 另0+n自主健康管理屬於指引建議性質,由民眾自主進行,無相關罰則。
居家隔離維持以「1人1室」 (含單獨房間及衛浴)為原則。 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 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 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身分者,以於原檢疫地點隔離至期滿為原則,惟為降低風險,建議不適用前述 (一)至 (三)項規範。 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衛教居家隔離者及同家戶之同住者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及清消方式,以確保國人健康。 另,指揮中心說明,原今 (2022)年1月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964號函所訂,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居家隔離者應優先安置集中檢疫所之規定不再適用。 回上一頁.
居家隔離維持以「1人1室」 (含單獨房間及衛浴)為原則。 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 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 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身分者,以於原檢疫地點隔離至期滿為原則,惟為降低風險,建議不適用前述 (一)至 (三)項規範。 詳細資訊請參考 新聞稿. 發布日期: 111-04-06. 更新日期: 111-05-11. 發布單位: 疾病管制署. 點閱次數: 1867.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自3月19日起,所有自外國入境民眾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若為確診個案的接觸者,則須配合居家隔離14天。 居家檢疫/隔離期間,請民眾留在家中或住宿地點,隨時配戴口罩且不得外出;同住者請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配戴外科口罩、養成良好衛生習慣,每日消毒共用生活區域,並儘可能保持1公尺以上的適當距離。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居家檢疫期間須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每日亦有相關單位主動關懷聯繫,如出現不適症狀,應聯繫衛生局或 各縣市關懷中心 ,並依指示就醫,切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若民眾於居家檢疫或隔離期滿後,又再次因接觸感染者致應居家隔離,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兩者為不同事由,得按次處理,民眾得按次請領防疫補償。 如果民眾在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因為不遵守規定,而被政府規定接受集中隔離或檢疫,則無法領取。
居家隔離/檢疫第1至4天採檢者,取得檢驗陰性報告者,可於採檢2天內,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安排外出;若為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 (含)以後採檢者,則依現行規定,可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安排外出。 若之後仍有外出需求,可再循以上程序提出申請,次數不限1次。 此外,考量醫院或奔喪地點人群聚集且具傳播風險,為加強外出時之防護措施,確保大眾安全,指揮中心提醒,申請人需配合填寫防疫檢核表,探病者需先取得該醫院同意後才可探視,並應遵循居家隔離/檢疫期間外出探視、奔喪或辦理喪事次數與時間限制,及外出時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落實手部衛生等規定。
基於人道考量,並依國內疫情現況及風險評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7月8日宣布放寬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需外出奔喪或探視之次數及時間,相關流程及規定如下:. 1.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 (含)以後且無症狀者向地方衛生單位 ...
居家隔離規定:3+4 以最後接觸(第0天)算起居家隔離3天。 第4~7日為自主防疫,非必要不要出門,若要出門,需要快篩陰性才能外出、復學或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