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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關於此點,首應注意勞基法施行細則是勞動部(前勞委會)的行政命令,其規定內容不得違背母法(勞基法)。 換言之,只要是依勞基法第2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判定是工資,就不能因為是施行細則所列的「年終獎金」等名目而否定其是工資。

  2. 2013年9月22日 · Q13 :雇主可以用「底薪」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答:不行,加班費依法應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標準。

  3. 2013年6月14日 · 計算式為:小琳的時薪為:32000÷30÷8=133元,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 (1+1/3)×10=1,773元,加班時間中的後2小時加班費總金額:133× (1+2/3)×10=2,217元,加班費合計:1,773元+2,217元=3,990元。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答: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4.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七日。 任職 3 年以上 5 年未滿,十日。 任職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十四日。 任職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假日工資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5.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就算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依法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如果雇主以強暴或脅迫等非法的方法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此時,雇主面臨的是更重的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6. 2015年4月16日 ·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工作室之專文: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 & 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2)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7548955 全站熱搜

  7. 2016年1月25日 · 簡而言之,只要平日工作 (五日,一般為周一到週五) 的時數沒有少於 8 小時,則週末工作即應以加倍工資的方式計算加班費,且勞工有權不同意加班。 三、 單周 42 小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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