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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0月25日 · 2018/10/25 09:5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一名周姓OL今年8月收到張姓老闆傳簡訊來問她要不要牽手在一起」,周女三度拒絕老闆之後竟然就被開除她離職後在臉書貼文從來不知道被開除還可以是因為這種原因」,但張男卻認為名譽受辱對此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周女貼文並未指名道姓就算指述對象是張男也有所依據並不構成犯罪將周女不起訴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周女因為年輕貌美,張姓老闆曾多次私下詢問「要不要牽手在一起」,但都遭到周女拒絕,最後張男竟然傳簡訊和周女說:「妳不想牽,我也不想被消費,我這輩子沒求過任何人,這次也不例外‧‧‧第三次被回絕,我也不想多說什麼,‧‧‧找個時間收拾一下妳的裝備,我想這次的再見,應該就是永遠不會見了。 」將周女開除。

  2. 2018年10月25日 · 一名周姓女職員因受公司老闆青睞日前周女收到張姓老闆傳要不要牽手在一起的訊息給她沒想到張男遭周女接連拒絕三次後竟將周女開除 ...

  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一名周姓OL今年8月收到張姓老闆傳簡訊來問她要不要牽手在一起」,周女三度拒絕老闆之後竟然就被開除她離職後在臉書貼文從來不知道被開除還可以是因為這種原因」,但張男卻認為名譽受辱對此提告

  4. 2023年1月11日 · 並非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就可一律開除必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具體事實而且會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的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的危險客觀上已經難以期待雇主會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而繼續雇用這個員工 。 在實際案例的判斷上,就是要兼顧「勞工權益的保護」與「維護企業管理紀律」。 而勞工的違規行為,是初犯還是累犯? 是故意還是過失? 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的危險或損失? 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 等等,個案衡量是否達到非解僱不可的程度。 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救濟. 如果雇主的解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以本文所舉的兩個例子,都屬於違法解僱的情形。 案例1的員工才甫到職,工作有疏失在所難免,且公司未給予改善之機會就直接解僱顯屬違法。

  5. 解雇員工要符合勞基法的事由. 要解雇表現不佳的員工,有兩條途徑: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事先通知並且解雇員工;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如果表現差到無法勝任該工作,或是不照安排執行已經嚴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那雇主確實有可能解雇。 但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才算不能勝任或重大違約呢? 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意願不佳.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有沒有達到勞基法「不能勝任」的解雇標準,要看 工作能力 與 工作意願 。

  6. 2018年5月17日 · 法院判決:「開除違法1. 總經理與公司之間屬於「雇傭關係」 公司一開始主張總經理並不是受雇人,和公司之間其實是「委任關係」,因此不應該適用《勞基法》。 不過,法院並不接受這樣的主張。 法院指出:判斷公司的高級主管到底是單純受雇,還是受委任的經理人,主要的重點,是要看 這位主管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是否「從屬於」公司? 例如,如果主管的權限不高,上下班得打卡,或請假得要上級批准,那就算部分的職務具有獨立性,實質上還是「從屬於」公司,這時就是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受雇人。 這名總經理雖然有簽約及採購的若干權限,但是額度上限並不高。 而相關人事調動權限,也還是需要公司的董事長、集團總裁及中央人資處做出最後核定。

  7. 2014年11月18日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0-20. 我要發問.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2014-11-18.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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