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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對 ...

  4. 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

  5.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為落實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有關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規定,並貫徹禁止教師體罰之政策,配合教師輔導與 ...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

  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0)台參字第 16486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六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331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九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3221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35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0410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418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十六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

  9. 公立學校教職員考績考核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 ...

  10. 2024年5月28日 · 隨函檢附線上種子教師營及教案教學獎勵活動辦法與EDM各一份,敬請惠予協助宣傳,並鼓勵教師報名參加。 相關附件 113年國中版投資理財分齡教案線上種子教師營及教案教學獎勵活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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