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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

  2. 01 法規與查核作業說明. 相關法規:.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105.4.1.增修).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核定版. 查核作業說明:. 113 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

  3. 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 (全年無休免付費) 聽語障服務免付費傳真: 0800-655955 國外可撥打 +886-800-001922 (自國外撥打回國須自付國際電話費用)

  4. 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 ...

  5. 以建立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認知、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與個人防護 裝備建議、規劃隔離空間、訪客管理、維持社交距離、個案通報及處置、 具有COVID-19 感染風險人員注意事項、擬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及標

  6. 2004年9月1日 · 一、本署重新建構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下稱SMIS),將取代現行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MIS),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生物防護裝備、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藥品器材 (不含採檢器材)、愛滋結核藥劑及抗蛇毒血清等6項物資子系統。. 茲為利本署各權責業務組/區 ...

  7. 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二、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