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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作業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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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4&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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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3. 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指引. 依檔案法( 以下稱本法)第 12條規定,各機關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本局)審核後,始得辦理檔案銷毀作業。. 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 ...

  4. 16.1範圍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 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 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受 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 案銷毀,適用之。 16.2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 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5. 一、劃定檔案清理範圍. 依據機關檔案. 數量、人力、保存狀況、空間等資源,依類別或年度等,研訂檔案清理計畫,確立檔案清理範圍、作業時程. 屬非例行性且案情具關聯性之業務性檔案. 不應僅劃定以1年為清理範圍,應考量檔案案情完整性,將全案納入清理範圍,且 ...

  6. (5)銷毀檔案作業檢擬銷毀時間、擬銷毀地點、擬銷毀 方式之合理性,如擬銷毀時間於本局核復日期前,則未 符實際狀況。 (6)檔案符合基準情形:擬銷毀檔案屬本局訂頒各類檔案保 存年限基準表所定範圍者,應檢視是否已於銷毀計畫填

  7.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檔案法第12條. 檔案法第24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 檔案而銷毀者,或違反銷毀程序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萬以下罰金.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 針對不同層級之機關規定其送審程序. 例如: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續)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06年修正發布) 檔案銷毀執行程序、作業事項之基本規定.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檔案原件保存年限調整原則及複製儲存紀錄之應用與銷毀等規定. •因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滅失之處理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 •機關檔案銷毀之步驟性規定與SOP流程. 貳、基本概念.

  8. 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 所有條文. 壹、範圍. 本作業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已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特殊狀況逕行銷. 毀及檔案毀損致無法修復之銷毀審核事宜。 貳、作業依據. 一、檔案法。 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三、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四、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五、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 六、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參、作業程序. 一、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 (一)審核作業.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 甲、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 乙、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 丙、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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