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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目錄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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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二)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2.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 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 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受 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 案銷毀,適用之。

  3.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4.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5.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6. 檔案銷毀」的定義.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7.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 甲、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 乙、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 丙、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 丁、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 戊、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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