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證券商經營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為避險需要買賣國內上市櫃股票及轉(交)換公司債者,應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中心設立避險專戶。

  2. 證券商向交易相對人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證券商就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並應妥善保存紀錄證明已告知客戶相關風險:

  3. 證券商登記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業務人員,於符合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資格條件,並辦理業務人員登記為「受託買賣(衍生性商品銷售)」後,得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下稱「銷售人員」)。

  4. 規則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指依國內外櫃檯買賣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 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 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

  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6 月12 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163391號函准予備查. ) 一 ( 商品性質之審查。 ( 一. 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 二) 審查。 之審查。 ( 三) ) 四 ( 內部控制之審查。 ( 四) ) 五. ( 會計方法之審查�. ( 五) ) 六 ( 客戶權益保障事�. ( 相關法規遵循�. 所須法( 七) 律文�. 商品性質之審查。 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6.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事. 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 ,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證券商容. 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 前項董事會應盡之義務得由其總公司授權之人員行之。

  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第 1 條 (096.12.31) 要 旨:. 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部分條文與相. 關附件及相關配合事項. 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