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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2.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報後,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以下簡稱申報受理單,如附表八)所列查核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並應於審核完成後,將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項目及內容明列,並通知限期補正 ...

  3.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防焰 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三條之一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 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

  4.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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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第一篇 總則. 一、本基準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器。.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7. 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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