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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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7條第5項
-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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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有哪些?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
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三、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 三、 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PDF. 附表二: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表.PDF. 附表三: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PDF.
依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庚類場所共6種。 三、 (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四.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 (104/02/17 修正) 1. 一 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 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 處理原則。 2. 二 受理檢修申報作業流程: 流程圖如附件。 3. 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