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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老師公司有一位員工因職災過世,其間的醫療費用及因職災死亡的45個月補償金,除了勞保給付可充抵,其餘可以使用公司幫員工保團險來充抵嗎?舉例如下

  2. 對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而言,在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可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向雇主請求補償,而勞工所能主張的職災補償內容包括: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勞工必要的醫療費用。. 至於職業病的種類及醫療 ...

  3. 一、勞委會的解釋令指出撫卹是指一般災害的撫卹,就法律而言,並未規定雇主就職業災害須撫卹。. 二、不過,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普通傷病事故都撫卹,何況是職業災害,故建議工作規則也將職業災害的撫卹納入 ,只是在訂定撫卹條款時,須考量財務狀況 ...

  4. 二、勞保局可以申請的死亡給付金額,為上班途中發生死亡事故之日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額乘上45個月基數。 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公司應補足死亡給付中平均工資與投保薪資差額的部份(30000-17880)45=545400...

  5. 查依台灣彰化醫院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函,及彰化基督教醫院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診斷書、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函記載,被上訴人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因右脛骨下端、足踝及腳蹠骨開放性骨折,住院作骨折復位內固定並植皮術,八十三年五月二日住院將內固定器拆除後,迄八十七年二月間,雖曾數次至醫院住院及門診,惟多係因施行矯正手術或追蹤檢查;參以原審復認定被上訴人於其所請求上訴人補償二十三個月(即八十四年十月起至八十六年八月止)工資之期間內,係在家裏所經營之養雞場幫忙工作。 果爾,能否認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仍係在醫療中,而得請求上訴人補償工資,即非無疑。

  6. (1)內政部75年10月18日(75)臺內勞字第438324號函:「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3月8日台(80)勞動三字第06179號函:「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

  7. 您好,敝公司有一員工,去年發生職業災害,其到職日為83年,並於94年選舉新制,今年因傷口為截肢,無法回到廠內續續任職,故提出退休申請,其舊制年資為12年,新制年資為4年,請問,其退休金如何計算?. 是否增給20%的退休金才合理?. 謝謝您的協助. A.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