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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第 5 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2. 2021年10月19日 · 公寓大廈 公共意外責任理賠問題請教 - 《MY83 保險討論區》 在去年10月因為外包清潔人員的疏失清潔時未將車道的餿水油漬清除),導致我在社區地下室車道騎車滑倒當下送醫後先至桃園某醫院醫院方表示肩膀韌帶受損需開刀後續療程我自行轉往台大醫院治療診斷為肩膀骨折選擇不開刀),期間陸續複診追蹤往返醫院及住家次數約十次住家桃園到醫院台北),終於在今年六月療程告一段落! 我將診斷證明及各項單據於六月底透過管委會轉交給保險公司,過了一個多月沒有下文,等到八月底,承辦保險人員傳訊息跟我告知將我所有的單據(診斷證明x光片等資料)全部都弄丟了,希望我再提供! 後續我並未提供,也沒時間去一個一個重新申請,保險公司說不然提供部分照片也可。

  3. 案例事實我任職的社區是新建大樓目前要替社區找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公共意外險有人提議加保火險請問有必要嗎?本社區為一棟住宅大樓六間店面加起來共38戶而已公設只有交誼廳及健身房。 第一屆的 管理費 費用不多希望能替管委會省錢但也能兼顧安全請問我該建議管委會投保火險嗎? 【解析】 一、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7條所明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義務人,乃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之「住戶」,並非「管理委員會」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即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4. 發佈日期: 2023-10-13. 發佈單位: 資訊. 點閱次數: 39,307.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5. 2023年10月15日 · 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 台北市政府自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修正「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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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9年11月20日 · 老師請問社區管委會有強制一定要為社區保公共意外險嗎? 說明: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8.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 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第 5 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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