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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月21日 ·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解決違章建築拆不勝拆問題,營建署研擬修法,將違章罰鍰對象從原始建造人,擴及到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每次罰鍰為四到五十萬元,可採連續罰,罰到自行拆除為止;因裁罰權力在地方政府,預期一九九五年後的違建使用人或地主恐會收到罰單、愈新愈可能被罰;房地產業者指出,若修法三讀通過,將對全台近七十萬件違建達到一定的嚇阻作用。 違章建築拆不勝拆,營建署研擬修法,將違章罰鍰對象從原始建造人,擴及到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可採連續罰,罰到自行拆除。 (資料照) 根據營建署統計,到去年十一月為止,全國既存違建尚未拆除件數高達六十六.五八萬件,是逐年攀高,五年暴增近十二萬件,增幅超過兩成,一年增加近二.四萬件。 為解決違建亂象,營建署去年底研擬採取「罰錢逼拆」方式,讓違建戶自行拆除。

  2. 繼承人之故意漏列,通常是因為遺產爭議,男性繼承人不讓女性繼承人繼承,而將其戶籍資料故意漏列,並偽造繼承系統表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 繼承人漏列應如何處理,有幾個方向可思考,分述如下: (1) 維持原登記:因登記有絶對效力 ( 土地法 43 條參照) ,故登記有效,被漏列之繼承人應透過法院判決,塗銷原登記,再重新申請繼承。 (2) 登記機關主動辦理塗銷:部分繼承人故意漏列應屬偽造行為,如透過戶役政查詢確有其他繼承人遺漏,應主動發起塗銷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前,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塗銷。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參照) 3. 上述二種方向究應如何處理為宜?

  3. 公共場所是指那些地方?.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民眾有那些好處?. 一、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包含餐廳、美食街、飲食店、飲料 ...

  4. 【解釋爭點】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5. 說明: 一、依本部訴願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另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核示:「一、…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二)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 二、依議辦理。 」合先敘明。

  6. 一、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二、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 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 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7.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後始確認致成殘廢者,保險公司應否給付殘廢保險金?. 關於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認定,應以其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作為構成保險金給付之要件,而上述因果關係之認定,揭諸以往保險判例及現行業界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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